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向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4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1480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1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成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张成付已归还原告借款利息7793.17元予以扣除);二、被告冯书军、武俊燕、闫向云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6元,由被告张成付、冯书军、武俊燕、闫向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