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德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82********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122民再2号
案号
(2018)辽1122执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刘凤彬、梁润久工程款149,350.98元; 二、被告赵德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凤彬、梁润久工程款147,878.02元(297,229.00元-149,350.9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二原告对盘锦荣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8.44元,由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893 元,由被告赵德余承担2,865.4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时间
2018-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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