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巫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4********0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5民初4108号
案号
(2020)川0105执70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巫勇、邬溪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代偿款共计162673.02元;二、巫勇、邬溪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9901.4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以16103.4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以16406.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以16462.4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以113700.7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巫勇、邬溪伊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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