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6********5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428执恢172号 |
案号 |
(2020)闽0428执恢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谢春荣、潘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及罚息66436.88元,本息合计316436.88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6年7月9日止);二、谢春荣、潘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借款本金25万元从2016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利率计算);三、将乐县恒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