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6********6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6民初5893号 |
案号 |
(2020)冀0606执1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涛、王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本息60343.16元。二、被告张涛、王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0600元。三、被告张涛、王盟分别共同给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以欠款12249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8453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3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 以欠款7944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7577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6日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12029.17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0日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以欠款11910.99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5日至给付全部垫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滞纳金。四、被告韩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2元,由被告张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