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1********8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羊民初字第09425号 |
案号 |
(2017)川0105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支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2?167?371.47元;二、被告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赔偿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为:以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5年6月28日起算;以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5年7月3日起算;以9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5年7月24日起算;以267?371.4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5年8月23日起算。以上损失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被告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损失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谢勇、张莉、张晓文、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对被告谢勇、张莉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解放东路居委会7组4层房屋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谢勇、张莉、张晓文、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383元,由被告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谢勇、张莉、张晓文、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预交,待被告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谢勇、张莉、张晓文、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时间 |
2017-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