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秀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7********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581民初592号
案号
(2020)内0581执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叶秀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忠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魏忠原已预交),由被告叶秀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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