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27********5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2527民初408号 |
案号 |
(2022)内2527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永宏、王世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0月2日至还清止);二、驳回原告贾永宏、王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共计2626元,由被告王军负担26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