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527********5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2527民初408号
案号
(2022)内2527执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永宏、王世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0月2日至还清止);二、驳回原告贾永宏、王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共计2626元,由被告王军负担262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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