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28********7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981民初306号
案号
(2020)内0981执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镇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杨建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侯贵马购房订金310000元。二、被告杨建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侯贵马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以31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订金返还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8元,减半收取后3904元,由被告杨建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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