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5********3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721民初2035号 |
案号 |
(2020)内0721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荣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春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岭借款本金21,500元,并自 2017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小龙对被告马春龙上述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春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元(已预收179.5元),减半收取计179.5元,由被告马春龙、刘小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荣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