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小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5********3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721民初2035号
案号
(2020)内0721执恢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阿荣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春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岭借款本金21,500元,并自 2017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小龙对被告马春龙上述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春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元(已预收179.5元),减半收取计179.5元,由被告马春龙、刘小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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