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有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82********0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782民初1413号
案号
(2019)辽0782执9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镇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镇市宏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有满、郭桂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文华借款本金人民币92.57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92.5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0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58元,由被告北镇市宏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有满、郭桂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时间
2019-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782执939号
立案日期
2019-07-11
执行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2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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