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有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82********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782民初1413号 |
案号 |
(2019)辽0782执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镇市宏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有满、郭桂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文华借款本金人民币92.57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92.5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0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58元,由被告北镇市宏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有满、郭桂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782执93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执行法院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25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