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2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784民初333号
案号
(2016)鲁0784执19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丘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永恒、周想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永安借款本金122万元,并对其中的120万元自2014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对其中的2万元自2016年1月8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周想想、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永安借款本金38万元,并自2016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三、驳回原告杨永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刘永恒、周想想、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9-23
发布时间
2016-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永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4592620288H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丘市央赣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汶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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