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4民初737号 |
案号 |
(2016)鲁0784执1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秀芹石子款351119.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永恒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7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8837元,由被告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永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01 |
发布时间 |
2016-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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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永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459262028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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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丘市央赣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汶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