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桂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9********1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3民初6428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2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丰富、王桂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本金632500元,利息41258.23元,并承担借款本金632500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大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金丰富、王桂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15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38元减半收取5269元,保全费3889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