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04********0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6267号
案号
(2020)辽0104执33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纪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田纯杰借款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纪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田纯杰借款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3元,保全费80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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