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2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6354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邱宝剑、于金凤、于士文、张淑云、于海洋、王彩云于2015年8月17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二、被告邱宝剑、于金凤、于士文、张淑云、于海洋、王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789,609元、利息881.14元、罚息复息151,856.24元(截止至2017年4月4日);并自2017年4月5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邱宝剑、于金凤、于士文、张淑云、于海洋、王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邱宝剑、于金凤、于士文、张淑云、于海洋、王彩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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