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1********0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726民初411号 |
案号 |
(2020)辽0726执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丰耀、高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贷款本金486148.31元及利息79649.63元(即被告韩丰耀、高柏清所欠贷款本金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21008671213102903650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的利息);2019年1月16日以后至贷款本金还清日止的贷款利息,由被告韩丰耀、高柏清于贷款本金还清日付清,按原被告签订的21008671213102903650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利息;二、被告高丽华、范涛将位于黑山县绕阳河镇丰源商住楼东1号、2号、3号、5号门市楼(房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大房绕阳河镇字第绕01-94号、房权证大房绕阳河镇字第绕01-95号、房权证大房绕阳河镇字第绕01-96号、房权证大房绕阳河镇字第绕01-97号)抵押给原告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在被告韩丰耀、高柏清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判项贷款本息时,有权依法以被告高丽华、范涛所抵押的上述门市楼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丰耀、高柏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