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0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02民初2073号
案号
(2020)皖1802执24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济安、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凤英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2019)皖1802刑初20号刑事案件中汪红实际退赔的部分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王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30元,由被告汪济安、刘静负担6380元,王凤英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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