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4********5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2001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6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洲返还货款317 330元以及利息给原告黎国亮(利息计算方式:以317 3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5日起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张洲赔偿因修路造成的经济损失46 000元给原告黎国亮;三、驳回原告黎国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 500元,由被告张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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