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强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4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1235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灵山县华东农产品仓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 618 900元及利息354 944.03元(该利息金额已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17日起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被告灵山县华东农产品仓储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20%并加收50%分段计算,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刘维伟、沈强英对被告灵山县华东农产品仓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权属被告刘维伟所有的位于灵山县三海街道海岩路109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桂(2018)灵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679号、桂(2018)灵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680号、桂(2018)灵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681号、桂(2018)灵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682号、桂(2018)灵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683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0 617元,由被告灵山县华东农产品仓储有限公司、刘维伟、沈强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