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强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4********40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829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3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灵山县华东冷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2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16日利息为31 336.01元,之后的利息计算以325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沈强英对被告灵山县华东冷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抵押担保人刘朝平、沈强英所有的位于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十里段宇峰食品厂对面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桂(2017)灵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107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 1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 1 050元,三项合计39 150元,由被告灵山县华东冷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沈强英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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