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昌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923********5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721刑初116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1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冯昌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冯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冯昌盛、冯浩共同退赔人民币389元给被害人梁永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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