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世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3********07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3民初1436号
案号
(2020)桂0323执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文婷、闫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灵川县雅居空间装饰部2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文婷、闫世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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