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4********008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322民初28号
案号
(2020)桂1322执4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象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韦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覃献光装修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韦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覃献光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00元,减半收取949 元,由被告韦鹏负担。判决如下:被告韦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覃献光装修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韦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覃献光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00元,由被告韦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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