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1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6429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2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辛洪波、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本金72万元及借期内利息47,399.96元(截止至2018年7月26日),并承担借款本金72万元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洪波、苏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4元,减半收取5737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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