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3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2265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4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 200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1 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37 2 00元及违约金(以137 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被告刘羽、吴丹、刘延良抵押的三处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编号: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602589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车辆(分别为:车牌号为辽ah3g27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aj7g36的思威牌小型客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被告刘羽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辽a8303v宝马轿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被告沈阳市进化培训学校提供反担保抵押的车辆(车牌号辽ak7x27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详见抵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被告李宁质押的其持有的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1500146823)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被告闫峰质押的其所持有的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1500146832)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刘羽、李宁、闫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十一、驳回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6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刘羽、吴丹、刘延良、李宁、闫峰、沈阳市进化培训学校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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