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4********5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3民初273号 |
案号 |
(2020)豫0183执2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红、李秀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157 41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57 413.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60元,由被告王红、李秀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