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0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20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恢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德大利制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广州市德大利制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按照编号:万穗贷款2011年小贷额度借字第024号(3)《(单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逾期贷款罚息从2014年8月14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但利息、逾期贷款罚息的总和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三、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德大利制皮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真空压纹机、表处机、b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取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梁炳辉、陈裕坤、杨波、杨超、冯如花对被告广州市德大利制皮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真空压纹机、表处机、b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德大利制皮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州市德大利制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梁炳辉、陈裕坤、杨波、杨超、冯如花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