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建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2********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12000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7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陆建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0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9486.71元、利息17714.2元、分期手续费789.96元、滞纳金2285.85元,以及从2020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告陆建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2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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