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振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81民初58号 |
案号 |
(2020)桂1481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凭祥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杰、陈正运共同赔偿黄恒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 564.25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凭祥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杰、陈正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