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3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82民初7441号 |
案号 |
(2020)豫0782执1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艳文、张娇玲、谢斌、张交凤、董联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1268.68元(息至2019年11月30日),本息合计211268.6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被告谢艳文、张娇玲、谢斌、张交凤、董联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