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2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56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0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2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98%计算);二、若被告文杰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则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文杰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28-4号2-7-1(面积143.36㎡)的房产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实现抵押权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文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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