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25********6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425民初1285号
案号
(2020)鲁1425执1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齐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刘玉民诉被告路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玉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路军返还我为其垫付医疗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路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9日,路军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324公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我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军受伤住院及电动车损坏。该事故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齐河大队认定,刘玉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路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于2019年3月12日向路军垫付医疗费20000元。2020年1月7日,路军将我、鹿邑县隆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诉至齐河县人民法院,路军隐瞒了我为其垫付20000元医疗费的事实。现中国平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将理赔款75909.5元支付给路军。我多次要求路军返还垫付款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路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9日6时15分许,路军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324公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行至事故地点(28km+100m)时,与对向行驶刘玉民驾驶的豫p×××**/豫p×××**号重型半挂车相撞,后电动三轮车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路军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齐河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路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玉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3月12日,刘玉民与路军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刘玉民为路军垫付医疗费,待路军出院后,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路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刘玉民暂为路军垫付医疗费20000元。后路军将刘玉民、鹿邑县隆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起诉至齐河县人民法院,经我院组织调解,路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我院出具(2020)鲁1425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支中心公司赔偿路军75909.5元。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路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已在(2020)鲁1425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进行赔偿。刘玉民暂为路军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路军应当返还给刘玉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刘玉民垫付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华庆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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