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11********49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2民初6504号
案号
(2020)川0112执恢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聚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货款199357.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利息以未付货款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未发布期间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30%)的标准,从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70元,以上共计3795元,由被告四川聚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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