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01********0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06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恢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停止支付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被告广州市汉玛仕皮具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内尚未使用的授信,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授信;二、被告广州市汉玛仕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偿还《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803008201400016)项下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计付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广州市汉玛仕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偿还《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803002201400005)项下的借款本金4894713.6元,并按《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计付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四、被告广州市汉玛仕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编号:0803010201400015)项下的汇票票款400万元,并按《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的罚息计算方式计付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罚息;五、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对被告广州市汉玛仕皮具有限公司吴洁、黄涛用作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桃花岭路9号荔霞居22栋、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05号5栋b座601房、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81号1幢706房、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81号1幢707房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六、被告吴洁、黄涛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