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30********8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57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恢9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122000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王补横赔偿1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贾华赔偿原告王补横29731.44元,被告李林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元,由原告负担176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1205元,由被告贾华、李林负担33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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