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毅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09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5民初395号 |
案号 |
(2020)桂0125执7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毅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娟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潘毅梅向原告陈娟支付本案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潘毅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