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83********4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8426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4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陶强、彭刚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金诚鞋材加工厂支付货款199493元及利息(利息以199493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金诚鞋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07.20元,由被告陶强、彭刚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金诚鞋材加工厂预交,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金诚鞋材加工厂同意在被告陶强、彭刚在履行判决时向其迳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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