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83********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8426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4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陶强、彭刚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金诚鞋材加工厂支付货款199493元及利息(利息以199493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金诚鞋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07.20元,由被告陶强、彭刚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金诚鞋材加工厂预交,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金诚鞋材加工厂同意在被告陶强、彭刚在履行判决时向其迳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