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02********9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2民初541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1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波于2020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河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高波逾期付款,原告胡河可以申请法院按照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从2019年10月21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执行被告高波。二、原告胡河与被告高波就本案再无纠纷。本案诉讼费1150元,被告高波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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