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2********9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541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1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波于2020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河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高波逾期付款,原告胡河可以申请法院按照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从2019年10月21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执行被告高波。二、原告胡河与被告高波就本案再无纠纷。本案诉讼费1150元,被告高波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