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屈宏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6********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426民初780号
案号
(2020)鲁1426执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原县天成牧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标准执行至结清日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过付;二、被告平原县天成牧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平原县天成牧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平原县天成牧业有限公司院内的“钢结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诉争“钢结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如果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平原县天成牧业有限公司所有,如低于债权数额的,不足部分仍由平原县天成牧业有限公司清偿;四、被告平原县恒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屈宏彦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平原县天成牧业有限公司、平原县恒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屈宏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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