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健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5********3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1民终5119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3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丁健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玉鹏借款900676元。二、丁健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玉鹏借款利息(以90067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15%计算;以90067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三、驳回刘玉鹏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刘玉鹏负担5000元,丁健秀负担12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