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巩义市明鑫铝酸钙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1民初6611号 |
案号 |
(2018)豫0181执2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巩义市众鑫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的利息47,245.83元、复利522.49元,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395%的1.5倍支付罚息;二、巩义市众鑫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律师代理费58,430元;三、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明鑫铝酸钙厂、张明乾、杨超锋、王艳丽、张仲伟、李庆庆、刘雅聪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代理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明鑫铝酸钙厂、张明乾、杨超锋、王艳丽、张仲伟、李庆庆、刘雅聪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47,5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543元,由巩义市众鑫钙业有限公司、郑州银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明鑫铝酸钙厂、张明乾、杨超锋、王艳丽、张仲伟、李庆庆、刘雅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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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明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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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