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1********4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426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17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蜀都公证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事项:1.依法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姜家祥、谢志华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2.依法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姜家祥、谢志华偿还截至2020年3月15日的到期利息人民币880.18元,罚息人民币3840元及复利人民币39.05元,共计人民币4759.23?元(大写:肆仟柒佰伍拾玖元贰角叁分);3.依法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姜家祥、谢志华偿还2020年3月16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4.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执行费、公证费人民币615元整(大写:陆佰壹拾伍元整)、律师费等全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5.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8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时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金。申请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姜家祥、谢志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川成蜀证内经字第5162号。因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经核实后依法出具(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42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贵院予以支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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