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01********0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榕民初字第1613号
案号
(2019)闽0423执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州华清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时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垫付承兑汇票款人民币7545361.25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14日为256420.92)二、被告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小红、林知品、林美玉、阮杰、林书华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00万元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州华清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4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诸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3-03
发布时间
2019-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423执200号
立案日期
2019-03-03
执行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18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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