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8********1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628民初360号
案号
(2020)闽0628执恢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文龙、林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77357.08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位于平和县文峰镇文洋村桥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2014)字第0037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建筑物、附着物享有抵押权,对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张两泉对林文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两泉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林文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19元,减半收取计15709.5元,由林文龙、林建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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