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荣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5********0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 0523 民初 342 号
案号
(2020)黔0523执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谭启明、周荣霞于本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金沙县石场供销合作社借款本金 4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7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1 日止以借款本金 40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6.5‰计算;自 2018 年 3 月 2 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20‰计算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关于被告周荣霞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向原告金沙县石场供销合作社付息的 10000 元及被告谭启明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向原告金沙县石场供销合作社付息的 20000 元,被告周荣霞、谭启明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时予以扣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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