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容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2********2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621民初101号
案号
(2020)黔0621执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姚容妹与被告刘奎行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原、被告生育的女儿刘依萍(2009年1月6日出生)、儿子刘华青(2010年12月10日出生)由被告刘奎行抚养,原告姚容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女儿刘依萍、儿子刘华青抚养费每人每月400元,直至刘依萍、刘华青满18周岁止。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高衣柜1架、梳妆台1台、电视柜1架、平柜2架、海尔牌冰箱1台、海尔牌洗衣机1台、海尔牌电视机1台、方桌2张、高凳8根、碗柜1架、被子8床、沙发1套、力帆牌摩托车1辆归原告姚容妹所有。四、驳回原告姚容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容妹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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