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志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0********1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7民初1043号
案号
(2020)黔2327执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册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徐志文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挖掘机租赁费48000元给原告梁华胜。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志文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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