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志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0********1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327民初1043号 |
案号 |
(2020)黔2327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徐志文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挖掘机租赁费48000元给原告梁华胜。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志文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