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0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328民初3421号 |
案号 |
(2020)黔2328执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光辉、陈英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有效,与被告冯勇、曾珍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与被告贵州铸鑫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二、被告向光辉、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利息(以信贷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从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冯勇、曾珍和被告贵州铸鑫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光辉、陈英追偿。案件受理费34463元,由被告向光辉、陈英、冯勇、曾珍、贵州铸鑫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