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24********3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422民初3382号
案号
(2020)黔0422执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美工程款34952.3 元,并从 2019 年 10 月 10 日起以 34952.3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44 元,减半收取 1172 元,由原告李美负担835 元,被告张建负担 337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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